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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18-10-24 时间:09:05:00 作者:

 

 

政协佛山高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7月31日在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十届四次常委会议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基本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参加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凝心聚力,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高明区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下届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委托主席会议主持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施《政协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高明区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执行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沟通,广交朋友,凝心聚力助推发展。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一般应于会前7日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政府的重大政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涉及民生性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任务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中共高明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政协机关科级干部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视乎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因事确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主席或秘书长批准。

    第十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协商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就某项工作或某个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举行常委专题讲座或专题报告会,加强学习,通报政情。

第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议、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根据情况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规则经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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