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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工作制度

日期:2019-06-14 时间:09:22:00 作者:

 

 

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联络组)工作制度

(2018年1月10日在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十届六次常委会议上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联络组)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二、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联络组)主任(组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重要问题

三、以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委员会(联络组)或主任(组长)会议讨论,由主任(组长)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文件需要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签发。

四、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主席会议审定。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应主动与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工商联等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六、根据界别性质和特点,与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工作职责相一致的原则,把政协26个界别分别由提案委、港澳台侨委、学习和文史委、经济科技委、文教体卫委、社会和法制委、城建资源环境委等个专门委员会和荷城街道联络组、杨和镇联络组、明城镇联络组、更合镇联络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组等五个联络组联系,每个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分别联系若干个界别委员,组织指导开展活动。

七、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根据政协工作总体部署、自身职能,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专题协商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

八、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指导督促委员围绕国家及本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政协工作提出建议、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九、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要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界别意识,主动与各界别委员沟通联系,组织开展界别活动;要切实加强对界别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要及时掌握政协委员动态,加强统筹协调,努力为委员开展履职活动创造条件。

十、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每年年终召开全年工作总结会议,对专委会(联络组)一年来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对第二年工作开展作出安排部署,专委会(联络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十一、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其他工作、活动,由区政协党组协调、组织。

十二、本制度自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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