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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日期:2018-10-24 时间:09:18:00 作者:

 

 

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0日在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十届六次常委会议上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高明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区政协委员应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委员的权利,履行委员的义务。

第三条 区政协机关要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加强委员履职管理。

 

第二章  履职要求     

第四条 每位委员要积极反映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意见,每年应至少提交1件提案或反映1条政协信息。

    第五条 每位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全体会议以及区政协组织的其他各项会议活动,常委应按要求参加每次常委会议。

    第六条 每位委员要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每年至少参加1次区政协组织安排的视察或调研、考察等活动。

第七条 每位委员要从履行政协三大职能出发,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及民生问题积极建言谋策。可以通过区政协网站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的意见建议拍砖板提交区政协办公室,每年提出意见建议不少于3条。

第八条 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以及获奖、评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

第九条 区政协委员、常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区政协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或办公室请假,并经区政协秘书长批准。不能参加其他活动的,应向相应的专委会(联络组)或主办科室请假。  

 

第三章  履职服务

第十条 区政协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委员学习、交流、互动,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委员进行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学习与轮训,不断提高政协委员履职水平。

第十一条 区政协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政协委员来访、来信、来电的受理、承办、转办、督办工作,了解委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委员解决履职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区政协各专委会(联络组)要主动加强与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座谈、联谊、走访、个别约谈、电话询问、信函了解等形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交流思想、沟通协商;及时向委员反馈其所提意见、建议和提案的采纳和办理情况,并及时掌握委员的思想动态和基本情况,为委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三条 区政协综合室要以政协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和《高明政协》工作简报为平台,及时发布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协工作的新进展新情况,让委员了解区情、理清思路、更好地开展履职工作。

第十四条 政协办公室要为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召开全体会议须提前10天、常委会议须提前7天、其他活动原则上提前5天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依时参加。

 

第四章  履职考核

第十五条 政协办公室建立《高明区政协委员个人基本信息表》和《高明区政协委员履职考评表》,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评分考核。

第十六条 委员的履职情况按基础分和奖励分两大类进行量化考核。基本分是委员履职的基础分值,奖励分是委员履职的加分值。委员履职总分=基本分+奖励分。

(一)基本分的履职项目:全勤出席全体会议;每年参加1次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或考察;每年提交1件提案(含联名提案)或反映1条政协信息;通过区政协网站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及民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共计3条。

(二)奖励分的履职项目:在全会大会上主题发言、即席发言、参加“两会热线”、各界别委员代表座谈会;参加区政协在港澳地区组织的活动;参加区政协或专委会(联络组)组织、推荐的各类会议、活动,参加2次以上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或考察;撰写稿件被区政协刊物或网站采用;每年提交2件以上提案(含联名提案);撰写2条以上政协信息并被采纳;参与提案承办单位举办的提案办理座谈、调研、视察、协商、“回头看”、开门办案等活动;通过区政协网站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及民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4条以上(含第4条);主笔或参与撰写调研、视察、考察报告,文史资料等;所提交的提案确定为重点督办提案或被评为优秀提案;撰写的政协信息被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采用或办复,被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参加高明区政协委员风采宣传活动的;参加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组织的重要活动、会议的;参加区政协、区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活动、会议的;常委出席每年各次常委会议;参加其它重要活动的,参照以上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考评分为三个档次:总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80分为称职;81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十八条 政协办公室每年年终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履职表现优秀的委员,区政协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每年区政协全会之前将委员履职分数统计汇总后,按委员总人数10%左右的比例,将得分靠前的委员作为推荐表彰人选,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在大会进行表彰。同时通报委员所在单位,抄送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区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违法、违纪的委员,按相关程序辞免或撤销委员资格;对不称职的委员,给予提醒,仍无法改正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劝退或辞免。

第二十一条 政协委员一次未请假缺席全体会议的;区政协常委两次未请假缺席常委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委员一届内未经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常委未经批准,全年不参加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不称职的委员,如有异议,可向区政协反映。区政协接到反映后认真复核,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委员。

第二十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工作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区政协机关各室及各专委会(联络组)应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委员履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认真检查、具体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高明区政协委员履职考评表

   附件

高明区政协委员履职考评表

 

 

履 职 项 目

分 值 说 明

参加政协全体委员会议

全会每半天为1节,按4节计算,每节10分,全勤为40分。

参加1次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或考察

15分,不重复计算。

提交1件提案(含联名)或反映1条政协信息

单独提交或作为第一提案人提交的提案被立案的为每件10分,联名的提案被立案的为每件5分;政协信息同理。

每年通过区政协网站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及民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共计3

每条3分,共9分。

 

 

在全会大会上作主题发言、即席发言、参加两会热线或各界别委员代表座谈会

每次5分,可累加。

参加政协在港澳地区组织的活动

每次10分,可累加。

参加政协或专委会(联络组)组织、推荐的各类会议、活动;参加2次以上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或考察;撰写稿件被区政协刊物或网站采用

每次5分,可累加。

每年提交2件以上提案被立案的(含联名提案);撰写2件以上政协信息并采纳

单独提交为每5分,联名的为每件2分,可累加。

参与提案承办单位举办的提案办理座谈、调研、视察、协商、回头看、开门办案等活动

每次3分,可累加。

通过政协网站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及民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4条以上(含第4条)

每条2分,可累加。

主笔或参与撰写调研、视察、考察报告,文史资料等

主笔的为每篇10分,参与的为每篇5分,可累加。

 

所提交的提案被确定为重点督办提案或被评为优秀提案

每件10分,可累加。同一篇提案不重复计算。

撰写的政协信息被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采用或办复,被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

委采用或有关部门办复为每篇5分,市级机关采用的每篇10分,省级记关采用的每篇20分,国家机关采用的每篇30分,区领导批示为每篇5分,市领导批示为每篇10分,省领导批示为每篇20分,国家领导批示为每篇30分。同一篇信息取最高分值,不重复计算。

 

参加高明区政协委员风采宣传活动的,每次加10

每次10分,可累加。

 

参加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的重要活动、会议的

每次6分,可累加。

 

参加政协、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活动、会议的

每次3分,可累加。

 

参加政协常委会议

每次5分,可累加。

 

   备注:1.委员履职总分=基本分+奖励分。

      2.考评分为三个档次:总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80分为称职;81分以上为优秀。

      3.届中增补的委员从当选的下一年度开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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