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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2021年2月2日佛山市高明区政协十届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日期:2021-11-22 时间:11:05:38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凝心聚力、决策问政、决策咨询、协商民主、国家治理第一线的参与者与实践者。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把事业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原则,认真把握区委关于政协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担负起把海内外中华儿女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努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的决议和其他重要决定,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着力推动政协工作提质增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努力当好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

  第五条 在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委员会领导下,各专委会、联络组、机关各室和委员履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区委区政府的重要举措以及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局面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问题重大决策,区委、区政府有关重要部署、有关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国家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在我区贯彻执行实施情况,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我区重大项目、重要工程、政府承诺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的落实进展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座谈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准备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调研或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专题议政、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题研讨、专题视察活动,并就专题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以委员身份应邀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和民主评议及咨询会、听证会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等。

  第十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通过“高明区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系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发挥建言咨政作用。

  第十四条 大会发言。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及即席发言(不含书面发言)。

  第十五条 开展团结联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政协组织的各类团结联谊、交流活动,加强联系服务界别,做好政策宣传,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工作。港澳地区委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政治引领和履职理论学习,与时俱进,坚持学以致用,夯实履职基础,提升履职能力素质。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报告会和专题培训等活动,新任委员必须参加初任学习培训,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参与政协理论研究、文史资料、新闻宣传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九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渠道顺畅、运行有效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条完善履职平台。加强政治协商与其他协商、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调研、视察考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建立和完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协委员提案在线系统、社情民意信息系统、“数字政协”网络互动平台,搭建“互联网+”履职平台,探索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

  第二十一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坚持党委、政府、政协共同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确保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探索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注重选题协调,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的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推动履职成果落到实处。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社会形象,与高明各大媒体联合打造“明星名嘴委员”、“委员风采”栏目,展现政协委员履职尽责的成效。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将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计入工作量,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联络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络服务网络。完善区政协领导分管专门委员会、联系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联系界别等制度。健全政协党组成员联系界别党员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制度。区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可视情况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定期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定期走访港澳委员、邀请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列席政协全会、参与学习考察等工作制度。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委员解决履职中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着力打造委员交流学习平台,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等,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量化综合评价机制。全面登记委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时统计委员履职情况、定期汇总分析,采取适当方式将委员履职情况结果通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和所在单位,并纳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履职信息汇总管理工作由考核办负责。委员个人信息、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职务变化、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专题协商会议、各界别代表会议、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召开的各类会议、联合调研视察、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委员接受政协安排的新闻采访、提案、意见建议、信息的提交,以及获奖评优,参加社会一切公益活动均由考核办负责登记,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及政协机关各室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召开的会议以及学习培训、调研视察等活动,要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委员(或常委)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需全程请假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专委会、联络组的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并经区政协秘书长批准,报大会秘书处备案。委员不能参加所在专委会、联络组组织的会议、视察、调研活动,需要请假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专委会、联络组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委员一次未请假缺席全体会议的,常委一年内两次未请假缺席常委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委员一届内未经批准,累计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未经批准全年不参加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辞免,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正风肃纪。在参加各类政协会议、各类专题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中,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委员队伍风清气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履职表现优秀的委员,区政协给予通报表扬,同时通报委员所在单位,抄送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备案。对履职不到位的委员,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警告或做相应处理。对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严重违法、违纪的委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辞免或撤销委员资格。一届内两年考评不称职的委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劝退或辞免。委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可向区政协办反映,区政协接到反映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核,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委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高明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高明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考核办负责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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