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外出考察学习的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1日在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十届六次主席会议上通过,2021年5月7日在政协佛山市高明区十届五十二次主席会议审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协委员外出考察学习管理工作,增强考察学习实效,充实政协调研成果,提高建言献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实效、精简、规范、安全”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公务考察学习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协常委会、各专委会、联络组、机关各室为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主要是指组织到市外或省外的参观考察、工作交流、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考察学习要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学习借鉴外地的发展思路和先进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努力提高建言献策水平为目的。
第四条 区政协各专委会、联络组每年年末根据下一年的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的外出考察学习计划。经区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严格审核、统筹安排后实施;如考察计划改变,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的,要报区政协主席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考察学习由区政协分管领导带队,人员由分管领导、专委会、联络组委员和政协机关联系挂钩干部构成,并指定一名党员委员为纪律委员,负责外出考察学习期间纪律监督工作。必要时可根据专题,邀请相关界别委员或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参加外出考察学习的政协委员,由组织考察活动的专委会、联络组提出名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协办公室发函委员所在单位,征得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六条 组织政协委员外出考察前,组织单位应填写外出考察学习审批表,制定考察方案,方案要有考察专题、考察时间、考察地点、考察目的、行程安排、经费预算和考察人员名单等内容,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审批表及考察方案要在出行前7天交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七条 外出考察学习要与当地政协或当地相关接洽单位加强联系,具体联络工作由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的专委会、联络组主导,区政协办公室要协助发函当地接洽单位,商请接洽并提供相关考察学习资料。
第八条 外出考察学习人员必须服从安排,考察学习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考察线路、延长日程、增加考察内容,不得超过经费预算开支。如特殊情况需改变考察线路,延长日程和增加考察内容的,要报区政协主席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考察活动结束后,组织考察活动的单位要在15天内提交书面考察报告,反映考察学习的活动过程和考察成果。考察报告由带队领导审阅后交区政协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区政协外出考察学习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财政统一安排。经费的使用严格按《佛山市高明区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明办发〔2014〕40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府办〔2016〕131号)、《关于调整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财行〔2018〕1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出考察学习人员要加强个人修养,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安全意识,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我区干部和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